村民起诉经济社分配征地补偿款诉讼时效多少年?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而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某社章程》第五十六条载明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使用,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分别计算青苗补偿款、劳动力安置费后再作分配给经济合作社。可见,关键在于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属,如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属于个人所有或被个人承包,且原土地有特定的安置对象,则该两项费用属特定的个人所有,对该两项费用请求给付应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本案中,周某、琶洲第X经济社均已确认相关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耕种,没有具体承包人,周某也未主张其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等具体权利人,则本案所涉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均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其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而土地补偿费亦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一定比例的上述费用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请求给付应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周某表示于2009年1月底2月初知道被停发相关费用,最早于2016年3月向街道办提出了异议,于2018年10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故周某主张发生在2010年6月一次、2011年的两次征地的征地补偿费用的诉请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诉请2015年1月征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发生时效中断,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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