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缺乏诚信 保险公司拒赔偿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1448元,同时驳回了高亮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高亮来到司法所询问此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希望司法所给予法律帮助。
司法所助理员仔细看了一下保险条款,又询问了高亮具体情况:2007年,其父高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年交费3816元,缴费期为20年。司法助理员指出: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高某交纳了2007年、2008年、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11448元。高某于2010年8月,因高血压猝死。司法助理员了解到高某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十几斤的情况。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到:法院审理是没有错误的。投保单上写明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高某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否则保险合同订立无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