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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优化策略

发布日期:2020-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我国当前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持续性发展,融媒体已经成为当前时代下的一个新型信息传播途径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但是融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需要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的限制来合理地进行相关信息的传播,但是从当前融媒体发展形势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相关内容还存在着诸多的缺失,需要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有效的改进,从而保证信息流通的合理性以及高效性。

  关键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改进; 研究;

  知识经济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一个重要发展标志,全球各国的知识经济发展作为社会基础逐渐的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创造了网络版权时代,并且随着我国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持续性发展,使得一些新型的成果和信息在传入和输出方面面临着诸多的考验,在当前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更是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改进,从而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高速流通。

  一、当前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

  时代是不断发展的,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出的是一种无形性和时间性的特征,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的主要载体包括两种,首先是依法取得专利名称或者是文字的信息等,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或者是商标,这一类知识产权在客体上享有的一定的专利权是不容侵犯的。第二种形式是各种类型的作品,在网上表达的形式主要是由于当前网络时代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由于信息产生和传播的方式不同,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特点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当前时代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动向。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淡薄

  随着我国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持续性发展,一些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同区域的人们可以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当前时代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淡薄[1]。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差异性在不断的减小,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法逐渐呈现出统一性的发展方向。在互联网的发展环境下,国家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再加上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这为一些国家或者是相关部门的交流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一些跨国知识在产权保护方面在数量和范围上的增长都是非常迅速的,使得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减弱。

  (二)矛盾的加剧

  在当前时代下一些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是属于一种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流通的,随着信息的多元化发展对当前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2]。事实上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就是信息,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是具有开放性特征的,人们在互联网中获取相关信息时具有更大的便捷性,一些信息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信息形态具有智力成果的有关权益,在当前时代下,这些信息逐渐朝着数字化和电子化的方向发展,在信息流通的过程中并不需要任何的物质载体来进行约束,但是从整体上看,这种信息的流通方式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一种有形财产的保护,对于有形财产而言,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导致了在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时经常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的复杂,无法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与优化策略


  (三)互联网的垄断性

  虽然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但是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信息传播方面还存在着垄断性减弱的情况,在互联网中受到网络域名或者是驰名商标的影响使得网络信息的保护权被削弱。从传统知识产权方面来讲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垄断性,但是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这一知识产权需要根据主体以及成果来享受全部的权利,在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中并不允许任何人以各种形式来进行知识的获取,但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就导致了一些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权利保护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被不断的削弱,直接影响的知识的使用以及保护。

  在互联网中专有地址的名称是地域名,作为互联网中的延伸与表现其特征具有唯一性,并且随着当前全球之势的发展,知识产权进行识别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依据就是对这些地域名的识别,但是一些企业或者是个人为了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在互联网中抢注知名企业商标,或者是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驰名商标进行定域名的注册,严重的影响了商标的注册权,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商品的保护以及互联网商标权在排他性方面都影响着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且随着我国当前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一些信息和产品也在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类型和数量方面都在迅猛的增长,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认识到这一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从而使得这些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改进措施

  (一)扩大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随着我国当前互联网的持续性发展,在互联网中信息的类型和传播途径也在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因此为了使得这些信息和知识产权得到良好的保护,需要相关部门扩大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由印刷搬迁到电子搬迁的过渡[3]。在当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包含一些多媒体设备也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节目类的保护,在专利法发展和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扩大了自身的保护对象,并且随着当前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在计算机程序方面也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当前网络时代的发展来不断的扩大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得这些信息和知识得到良好的保护。

  (二)逐渐出现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当前信息传播类型和途径的多样化发展,为了使这些信息能够得到良好的保护,相关立法人员应当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顺应当前时代下信息发展的方向。随着当前新技术和知识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在当前时代下已经出现了有关计算机软件或者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当前时代的发展方向来建立出新型的知识产权体系,从而使得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能够得到不断的完善,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三)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加上当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广泛,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知识产品和知识理念,为了从整体上维护我国知识的有序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增加一些条例来体现公共法的性质,在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已经不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只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物质价值,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涉及了知识产权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使得知识权利人可以做好本职工作来推进知识的进一步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的社会生产效率,使得这部分知识产权人所创造的知识可以造福于整个社会[4]。从公共利益目标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对创造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关的限制不仅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还可以在当前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利用,还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相关条例的制定是符合公共教育需求的,是从社会公共卫生与生活的角度来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这些出发点和目标都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当前现代法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法中通过相关的制度来对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样才可以保证知识产品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因此在当前时代下,相关部门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发展为主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还要使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实际的需求,这样才可以不断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三、总结

  在当前时代下,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信息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因此在当前时代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的发现存在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根据当前融媒体的发展来对中国知识产权法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创新,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陈雯箐.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法制博览,2015(16):125-126.
  [2]谭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浅谈[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3):109-110.
  [3]徐小奔.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J].当代法学,2019(03):119-120.
  [4]蒋华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与司法裁判规则的法律构造[J].知识产权,2017(7):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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