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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面临的困境与行政保护策略

发布日期:2020-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网络信息共享时代,让广大网民在家就能体验到不出屋门尽知天下事的益处,而随着网络知识的恣意流窜,使得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出现在了民众的视野中,也成了当下网络的热搜热点,本人就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维护这一方面,探究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途径都包括什么。

  关键词: 网络知识; 产权; 维权; 网民; 行政法;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侵权就没有维权”,利益与危险往往都是并存的,那些在网络上恣意的侵权者,当获得利益的同时,往往危险也是并存的。在我国倡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现在,在接连发生无数事件的网络中,那些侵权者几乎也成了正义群众口中被喊打的一群人,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网络环境监管的越来越重视,建立和谐、健康、文明、法治的网络环境更是势在必行,而面对那些被维权的网络知识产权者无疑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一、网络时代的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冲击

  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国民在家过上了不出房门就可尽知天下事,在这其中,通过不同媒体渠道、网络渠道、数字化作品传播出的内容等,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我们称之为网络知识。随着网络知识的遍布,针对网络知识的产权、维权也逐渐出现在了国民的视线中,而随着网络知识的涵盖范围、内容越来越扩大,使得相关部门机构不得不重视网络知识产权,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给有关部门之前较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与影响,使得相关部门不得不转换思路,加大对网络监管的力度,以此来增加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途径[1]。

  二、网络知识产权所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 侵权行为取证有难度

  包含万千的网络信息资源中,具有强烈的丰富性、多样性,而随着我国各大APP软件的发布,使得国民获取网络信息资源的途径可算得是千千万万条,而且往往在国民搜索这项网络知识的时候,一个版块的搜索,有可能会出现成千上百条的结果显示,并且显示的途径都不尽相同,使得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时,还存对各大网页、网络监管力度不够,为他人通过网络获取知产产权的侵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又传播的速度之快,往往对这片区域进行侵权取证时,在另一片区域又会出现。例如:某小说作家,跟某个文字网站签订了网络文字合约,在读者阅读到一定字数,或者达到了网站规定的文字要求、写作要求,读者想要继续阅读就要收取费用,这样的方式,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作家的文字产权,另一方面增加网站的收益,但往往有些网站会存在弊端,监管不严或者其他原因,原本与网站签订的只在此一家网站发布小说文字,第二天就出现了别的网页网站中,而对这一行为,有些网站都是采取不理睬,只跟作者解释,他们已加强监管,出现这类情况,他们也无从得知,以此来推脱,而这无疑对于那些被侵权的网络知识产权者,要获取取证提供了困难与阻碍。


  (二) 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不完善

  受传统影响,之前所存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都会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维权,而信息网络时代,在一开始为了丰富网络知识,所以在对网络的监管上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间接就导致了各类的网络知识产权被疯狂上传、下载,随着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的声音越来越大,使得相关部门不得不重视,不得不思考相关方面的行政保护制度,但在网络知识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中,宣传力度不大,在广大网民印象中,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并不强烈,有些甚至没有这个意识,觉得并什么,而在相关的行政保护制度方面,更是缺少相关的理论依据与行为细则规范。使得很多网民在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时,毫不在意,还自得意觉得为公民阅读此类知识提供了方便。

  (三) 广大网民素质并不高

  随着网络的信息漫天飞,不仅仅是网络知识产权,网络暴力等等,使得网络大环境就不好。众多网民都是知法犯法,以网络作为自身保护伞,在信息、知识、语言等恣意妄为,曾几何时,我们在一则广告中,有这样台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换到对网络知识产权中,没有侵权就没有维权,伤害与保护往往都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享受着本应是别人成功喜悦的时候,殊不知是对别人的一种伤害。所以在网络大环境下,想要网络知识产权者得到有效保护,不如从根源上停止。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一)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蛇抓七寸,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就要从根源上避免网络侵权的事件发生,增强广大公民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完善施行在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

  网络知识产权被侵权,大部分都来源与网络管理平台的监管力度不严谨,不严格,应在这些平台中设定相对的规则,保障作品的知识产权,可设定严格上传体系,规范上传流程,在网络上施行实名制,一方面可以保证那些不清楚、不了解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的公民,对自己作品上传时,留存真实信息,而平台要对公民的真实信息进行保护,在面对他人转载或侵权时,要从后台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保障知识产权的不外漏。另一方面,根据网络知识产权所存在的开放性、无形性的特点,要在设定规则之前,做充分的了解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设定的流程内容进行规范。在网络平台中,将网络知识进行分类,将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分块、分类型、整合等形式,设定相关的网络侵权准则,也方便之后的侵权取证。除此之外,平台内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负责平台内容的管理人员,要清晰明确规定,清除工作方向,为网络知识产权维权者建立屏障,同时对侵权行为作及时的了解与取证。

  (二) 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案件明确后按照移送标准执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本就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建立在案件的交接工作中。在我国倡导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条件下,面对网络的虚拟性、空间性,针对侵权者知法犯法,面对警告置之不理,行为严重的侵权者,合理运用法律工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者也是维护自己利益的途径之一。需要注意的是,面对较为严重的侵权案件,如果在取证的过程中遭到了网络知识的销毁与隐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抽样鉴定的操作细则,确保在执法期间执法人员能够正确取证。相关的执法人员,可对公民提供的材料进行汇总查看,一方面检验材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增加案件取证资料的数量[2]。

  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中,还涉及一种比较严重的金钱交易,就是由侵权者利用网络知识产权获取的非法数额,面对这类案件,对于数额较大的,应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对非法获取的金额进行更为细化的精确计算,以此明确案件金额,便于之后进行的案件移送,而面对那些在“其他方面行为严重”或者现实法律边界不清楚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明确这些的案件的具体标准与情形,以便在之后的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清晰规则、界定,以此决定是否要进行下一步的案件移交。

  四、结束语

  网络开放时代,许多网民都将网络作为自己侵权的保护伞,有些甚至面对侵权毫不知情。面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应先加强网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在潜意识中摈弃侵权的念头,面对在侵权中较为严重的行为,涉及侵权者获取非法数额时,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也应更加完善,为广大网民建立和谐、健康、安全、法治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香红.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策略[J].人民论坛,2018 (3) :118-119.  [2]宗艳霞.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与应对[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 32 (1) :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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