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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郭庆梓律师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商业贸易都是通过书面合同完成的。它直接导致双方责任的划分。因此,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大致分为两类:
合同主体欺诈 
        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也就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虚构主体的方式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甚至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他们伪造名片,虚构地址,制作假证明来签订合同,一旦受到货款或货物后便宣告破产或逃之夭夭。其次,还有变更合同主体进行欺诈的现象。 
        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编造出各种理由,如声称自己无法履约或者谎称银行户头发生了变化,向对方提出由第三人代为履约。此时欺诈方往往会以第三方履行会有更大的优惠为“诱饵”吸引对方“上钩”,而受骗方又往往会被从天而降的丰厚利益冲昏了头脑,不对第三人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便轻易作出同意变更主体的决定。第三,还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针又表现为公司是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这样,便可以较低的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打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旗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欺诈,即使最后被法院判定其承担责任,也只能以极少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合同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装运、争议解决条款等,由于条款众多,如果某类条款不完善,审查不严,诈骗者就会乘虚而入,例如:
品质条款欺诈 
        合同中货物的具体品质需要品质条款来确定。品质条款直接规定了货物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合同中仅以商标、产地表示货物品质,只适合于在国际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的产品。对于一般的产品,就需要具体标明是凭样品或凭文字与图样来规定货物的品质,不能有一点疏忽。比如在红-枣的买卖合同中,枣的大小,色泽都是其品质条款,而在合同履行中,供货方往往会提供与样品等级不同的货物来替代,这样就构成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的欺诈。
检验条款欺诈 
        货物检验机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分析公证鉴定在诉讼法上具有作用,而不同的检验机关依据的检验标准不同,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所以,最好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尽量使用双方都熟悉的检验机构。
索赔条款欺诈 
        诈骗者通常会在索赔的时间条件上作文章,比如恶意使卖方不能如期交出合同中的货物,或者使买方的检验货物期限太短,从而造成短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利,丧失索赔权。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依据索赔条款提起索赔。而在实际中,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既有卖方对买方的欺诈,也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卖方对买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通常是在索赔时间上设下陷阱,以劣质货物取代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交货,此时买方虽有索赔的理由,但却超过了索赔条款中规定的索赔时间而无法实际索赔;而买方对卖方利用索赔条款欺诈,则主要是利益卖方的善意或疏忽大意,而对货物品质的标准或规格进行引诱,从而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者是难以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依此使卖方违约而进行索赔。
支付条款欺诈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托收、汇付、信用证。对卖方来说,信用证较为安全。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比承兑交单更安全。
运输条款欺诈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运输条件极为关键,由谁运输,不仅关系到运费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货物是否能安全发运的问题。如果卖方和承运人相互窜通,伪造提单,就会对买方形成欺诈。在cif术语下,卖方设法将班轮运输改为租船运输,这是因为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班轮*司的信誉度一般比较好,且其航线航程等都定期在报纸上公布,因此其行踪难以隐匿;而将其改为租船运输后,卖方则控制着运输的各个环节,此时与承运人勾结,则可以利用假提单轻易骗取货物。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运输方式决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卖方代办运输则货物交给承运人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这就容易使卖方和承运人相互勾结伪造提单诈骗,买方常常会人财两空。因此,最好选择买方易于控制运输过程的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托收、汇付、信用证、保函等,由于银行提供信用,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依据信用证规则,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与信用证要求相同,开证行就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单据是否伪造,合同是否履行,银行则一律不予考虑。信用证的这种独立性使得信用证诈骗成为可能,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伪造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开出后,一般是由申请人、开证人或通知行通知收益人,伪造信用证诈骗时,诈骗者常常直接将信用证开给受益人,受益人不可能像专业银行一样谨慎审核,便贸然履行发货或给付财务的义务,而银行审核印鉴4或密押后发现与真实的信用证预留印鉴、密押不符,导致信用证无法执行,使受益人蒙受财产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实际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诈骗者一般都会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受骗者就会常常遇到银行拒付,因此这类信用证通常都附加规定了生效条件的条款。
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欺诈 
        信用证的特点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单据欺诈者会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 
        伪造符合要求的单据,如海运提单,承运人和卖方相互窜通,倒签提单,将未、装船起运伪造成已装运提单,从而骗取货物。
海运欺诈 
        海上货物运输有时可能会遇到自然灾害如海啸、地震、台风甚至触礁沉没等意外事件,诈骗者常常会伪造以上事故,暗地里将船载货物另行处理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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