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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6年企
www.110.com 2010-07-02 16: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相协调,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和谐增长,保持和谐和稳定,体现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6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适度增长职工工资的基本要求。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切忌盲目攀比。

  (二)由于近年来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偏高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居高不下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给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不利影响。对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影响企业利润较严重行业的企业,在安排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度。

  对于经济效益不佳,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保证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近两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增速缓慢的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年度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突破预警线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须经市国资委审批,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审批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2004年、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6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市国资委将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批复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其他审批单位将对申请单位的批复结果于审批后10日内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围绕指导线基准线协商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

  (五)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们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的重点对象。

  (六)各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全面提高工资分配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部分《北京市2005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

  三、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工资指导线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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