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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权代理时,代理人、相对人和行为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07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以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构成表见代理。在不构成表见代理即广义的无权代理的场合,根据狭义无权代理基本理论,在不构成表见代理丁无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
        第一,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二,若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则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以及本人的损失; 
        第三,若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则应由该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也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狭义无权代理关系中,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类型,具体来说: 

        (1)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情形下,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为合同无效的责任,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 

        (2)若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则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以及本人的损失,该责任为合同责任。 

        (3)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损害本人利益的情形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对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为侵权责任。 

        综上,在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法律关系中,因无权代理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由于被代理人不是无权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归入无权代理合同关系范畴。因此,在被代理人存在一定过错并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应当成立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对人就此应当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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