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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发布日期:2020-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具有上述“(a)至(e)”情形之一的;

  (b)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c)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d)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释放。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对于法院而言,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1)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对于法院而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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