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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帮忙卸货受伤 构成义务帮工获赔60%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王宇航律师
  司机将货物送到目的后着急离开,主动帮忙卸货时发生意外,腿被砸伤。这种情况下,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鉴于司机和受益的被帮工人均有过错,判决被告萍乡某贸易公司担责六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35193元。
  2018年8月,萍乡某贸易公司委托周某将一批不锈钢水槽、槽钢等送至萍乡某地,并支付其1700元运费。后因货物未及时卸下周某便催促对方,自己也主动帮助该公司卸货却不慎因钢管滚落致左腿砸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六天,花费医疗费12800元。周某出院后,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助萍乡某贸易公司卸货造成受伤的,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0万余元。而贸易公司认为双方无任何交情,周某卸货是为了节省时间送其他货物,是因私利不顾自身安全而受伤,并非义务帮工,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的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突出特点为无偿性。本案原、被告之间因运输货物而发生合同关系,双方均确认原告仅负责运输无需装卸。现原告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在帮被告卸货的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且被告在庭审时对原告确系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而双方在此之前有无交情并不影响义务帮工事实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且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自行卸货时对原告的帮工一方面未明确拒绝,另一方面在原告帮工时未提供安全卸货环境并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未予充分提醒,故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原告因货物未能及时卸下而催促被告,并主动参与到被告自行卸货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为宜,原告周某损失经法院认定为58656元,被告须支付35193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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