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结婚应邀帮忙 帮工受伤喜主担责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酌定李明、张伟、王玲、陈磊分别承担50%、30%、10%和10%的责任,判决李明赔偿张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王玲和陈磊各赔偿张伟2.7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张伟在李明结婚时前去贺喜并帮忙,是基于同学关系的情谊,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帮工关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明作为“喜主”应对帮工人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伟本人,明知在车斗内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自身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王玲作为货车车主,明知车辆将用于结婚迎亲,却依然出借,也存在一定过错;而作为车辆驾驶人陈磊,明知车斗载人系违法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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