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租车后“抵押” 男子合同诈骗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20-06-28 作者:王宇航律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男子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机动车辆后抵押变现。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已另案处理)先后与常德市平安租车行、常德市顺和汽车租赁行、常德市超越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租小汽车三辆并伪造相关证件,将汽车抵押给他人借款,累计共获借款人民币15万元,所得款项被上述二人分得,后经鉴定,骗租的三辆小汽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2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真认罚等因素,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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