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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围观砍树被砸致死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王宇航律师
男子围观砍树被砸致死 法院这样判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的案件,刘甲因围观砍树被倒下的树木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甲的三位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1日上午,死者刘甲到了被告李云所经营的樟油厂,对管理人员王乙表示其家屋后有一棵樟树可以进行砍树,不需要支付费用。当日中午王乙安排汤丙前往刘甲村组砍伐这棵樟树,因汤丙不熟悉路线,由赵丁带路,两人一起到达刘甲所说位置砍伐樟树。被告汤丙到现场后看到樟树较大,便打电话给王乙,要求其安排他人余东来帮忙。樟树锯倒后,赵丁、余东当即离开。赵丁在离开前交代汤丙将该樟树旁边的两棵水桐树砍倒掉。汤丙在将樟树一段一段锯下时,刘甲来到砍树现场,要求汤丙为其锯两个砧板,汤丙于是锯好两个砧板交给刘甲。汤丙锯完樟树后因自己一人无法完成装车,又打电话给王乙要求再次安排余东来帮忙。汤丙接着动手锯倒水桐树,其在锯倒第一棵水桐树后,在锯第二棵水桐树时,余东来到现场,并和刘甲站在离水桐树十六至十七米远的上山坡处观看被告汤丙锯树。汤丙锯倒第二棵水桐树时,水桐树并未按汤丙设想中的方向往下坡倒下,而是往上坡方向倒下,水桐树砸倒站在山坡上的刘甲,刘甲受伤后,汤丙、余东打电话给王乙,王乙呼叫来救护车将刘甲送往平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汤丙砍伐水桐树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划出相应的警戒区域,同时对在附近观望的刘甲没有劝阻其离开,因此对刘甲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有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李云对其雇员汤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同时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无证砍伐树木,对其雇员未制订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王乙、汤丙笔录陈述,赵丁庭审中自认是其要求被告汤丙将樟树砍伐后附带将水桐树砍伐,砍伐樟树时由其带路到樟树处,并交代被告汤丙砍伐樟树及水桐树,其作为不是水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指使被告汤丙砍伐该树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案死者刘甲不是水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指示汤丙砍伐该树木,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其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其应当能预见树倒下存在的危险性,在观望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位亲属主张王乙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王乙系李云雇请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系李云的雇员,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李云承担,现未有证据其在本案损害发生过程中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因此王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及原因力,法院酌情认定对刘甲死亡的损失,刘甲承担45%的责任(责任由三原告负担),汤丙承担45%的责任,李云承担8%的责任,赵丁承担2%的民事责任。
  法官后语:围观砍树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应当预见树倒下存在的危险性,在观望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及时躲避危险。而且在他人砍树时,不应擅自指示他人,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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