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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真实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胡建平律师

在房屋买卖中都知道要去不动产登记处,变更登记,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这样房屋才能真正归属于自己所有。现实中房屋所有权证效力如何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及解释可知,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担不具有绝对证据力。《物权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进行登记,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也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据此认为“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进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为解决上述问题,厘理清不动产登记效力与真实物权归属的关系,《物权法解释一》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仅以不动产登记簿形成的权利外观为准。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同时,《物权法解释一》进一步要求排除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受理上的限制: 
        (1)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2)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因此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并不因房屋被他人登记而丧失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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