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20-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据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耦合性、即时性、不可逆性,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当事人员的身体状况、个体差异、病情进程、精神情绪、诊疗方法等的影响,使医疗事故的事后模拟几乎不可能。而且事发当时的证据如药物、残余输液、输血残留物很容易发生污染、变质、破坏、损毁,因此不及时妥善保管、提取、固定,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将给今后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的麻烦。
证据保全重要的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因此所实施的证据保全方法要得当,否则一方反悔或者对保全证据的损毁、破坏,将使整个证据保全工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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