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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杜红涛律师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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