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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能否申请鉴定

发布日期:2020-07-30    作者:方乐律师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能否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有效,如果产生工程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二、工程挂靠的形式有哪些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情形,特别是挂靠的情形。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挂靠的形式有: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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