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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赠与后悔了,一方可以撤销吗?律师教你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陈旺律师

都说婚姻是避风港,在步入或者即将步入一段漫长的婚姻生活中,或是怀揣着对夫妻间美好生活的向往,又或是为了婚姻生活能长久稳定,夫妻双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贡献”,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赠与房产。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会出现分歧甚至是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随之而来的就是反悔先前的赠与行为,由此产生各种纠纷。那么,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反悔了,一方可以撤销吗?下面律师用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

案 例 回 顾 
        2012年5月9日,惠某与侯某登记结婚并入住惠某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房屋。婚后不久,惠某与侯某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一年后,双方经过再次协商,约定将该房屋产权归侯某单独所有,并将该房屋登记到侯某个人名下。 

        然而,就在惠某以为夫妻感情融洽之时,偶然发现了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外出与异性开房的事实。惠某在经受情感受挫与财产损失双重打击之下,决定离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要回房屋的所有权。 

        随后,惠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将涉案房屋变更至侯某名下及双方共同名下的行为,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其个人名下。

裁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更变房屋登记是夫妻约定财产,受婚姻法规范,惠某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而第二次变更则属于赠与行为,受合同法规范,惠某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应以支持。 

        判决后,惠某、侯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赠与行为。同时,两次赠与行为均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且撤销惠某与侯某两次达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由以上案例可知,因为两个法院对第一次房屋变更登记的性质认定不同,出现了两个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尽管我国现存法律对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单方赠与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法院主要有两种做法:一、认定是夫妻间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撤销条款;二、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但仍不排斥适用《合同法》。

律 师 评 析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侯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侵害了惠某,因此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其中,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应当包含严重侵害赠与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人格权等权利,并非仅是人身损害,在婚姻关系中,往往精神损害比身体遭受的损害程度更为严重。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侵害”的标准并无明确释义。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等诸多方面来评判。所以,即便房屋登记到侯某名下,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

但是如果不符合适用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又该怎么办? 

        事实上,《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那么只要房产还没办理过户手续,就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反悔。 

        综上可知,夫妻间想要反悔先前赠与房产的承诺,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适用法定撤销权;二适用任意撤销权;但是,无论适用哪种撤销权,都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温馨提示 

        最后,律师在这里提醒每一位即将或是已经进入婚姻生活的你们,房产问题是家庭的大问题,无论是购买还是赠与,即便是夫妻之间也还是要慎重考虑再做出决定,无论是想要赠与给对方还是想撤销赠与,均可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给出专业的意见,或是委托律师帮忙处理相关房产事宜。 

        当发现婚姻出现了问题并且涉及相关房产问题时,也最好尽早处理,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总而言之,一定要快速有效地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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