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民法典》居住权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发布日期:2020-08-17    作者:张颖律师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