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王某抢劫、盗窃、私藏枪支案

发布日期:2020-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213号

罪犯王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了(1999)怀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3年4月10日以(2003)一中刑减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4年7月20日以(2004)一中刑减字第24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8月23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1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3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2年6月28日,提出对罪犯王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8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

审判员程丽霞

审判员于宏伟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慧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