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技巧案例分析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双胞胎离婚(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5-23结案)
鼓楼法院离婚案件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5月23日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房屋车辆归我方,给付对方折价款6万
重点支招:
两个孩子长期由我方抚养,虽然孩子较小,但与我方和我方家人有深厚感情
平日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较小时候看病等费用也全部由我方承担
孩子近一段时间未与对方接触沟通
两个孩子不宜分开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1、律师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律师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三、孩子抚养费
1、我方提供了其基础工作的收入来源
2、我方提供了对方其他的收入来源
3、我方提供了对方转移财产的规模
4、我方提供了需要特殊照顾孩子的法定理由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离婚中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覆盖离婚后很漫长的时间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律师总结:
本案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的认定内容和层级比较多
法院最终能够支持我方的意见,也是综合全案离婚的成因和过程、律师的意见
以及双方婚姻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现住苏州市。
被告:B,男,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认识,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双胞胎女儿C、D。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C、D随被告B共同生活,
三、原告自2019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C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支付D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原告A对C、D享有探视权,每半月探视一次,C、D入读小学后,原告在寒假将C、D接回共同生活一周,在暑假将C、D接回共同生活一周;
三、被告名下的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6万元,给付时间为2019年前给付原告2万元,2019年9月前给付原告2万元,2019年11月28日前给付原告2万元。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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