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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有座无座同价”遭诉评论称公道在人心

发布日期:202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昨天(21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这个案件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年1月8日,雷闯及朋友晓盐在12306网站购得一张K9004次由深圳站出发到韶关东的无座火车票,每张票价为85.5元。从深圳站上车后,车厢里已经挤满了人,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中,雷闯和晓盐带着行李一直站到了韶关东站。

雷闯说,同一趟车,广深铁路公司提供的硬卧和硬座票有113元差价,但无座票和硬座票价却同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将他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并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时由铁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雷闯称,昨天下午他和朋友顺利递交了起诉状,在分别缴纳25元的诉讼费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当场立案,雷闯表示,能否胜诉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能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过去,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郝劲松曾经将山西省太原市X路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电脑升级给原告买票带来不便,要求赔偿车费1.5元。现在雷闯又为42.75元票款打官司,为这么少的钱要把官司打到法院,有必要吗这又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怎样的变化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这样的诉讼对于社会整体的进步是有价值的。虽然单个的案件金额非常小,似乎不足以支撑整个诉讼成本,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它涉及到千千万万的人,所以大家称这样的诉讼叫公益诉讼,也就是说涉及到公众利益的诉讼。如果这个诉讼案件的结果能够改变我们社会的现状的话,广大的公众都会因此而受益。这样一个案件的出现,既说明了原告人的法律意识觉醒,也说明我们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法律意识觉醒。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能顺利立案,让雷闯非常吃惊。这个案子能立案,大家为什么会吃惊包华解释道,可能是大家觉得过去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是非常顺利,或者说非常困难,所以大家会觉得很吃惊。包华认为,这样的案件反倒应该顺利及时立案,因为这样的案件是广大公众都关注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才是我们司法裁判机构可以发挥司法裁判权、发挥司法裁判影响力的案件,所以这样的案件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且及时立案,这对于广大公众来说才是一个更好的指引。

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起诉,这两条法律内容是什么,给了消费者怎样的保护

包华说,《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合同在缔结时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是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之所以这个案件援引了这个条款,消费者和原告实际上是援引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内容,也就是他认为座票和站票是不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出具同样票价款的票据,应该是显失公平的,基于此,他可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写的是,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化的合同形式,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包华指出,这两个条款对于现在这个案例是十分恰当的,但最终要看法院对于这两个条款的理解,以及目前火车票定价规制的认定。

雷闯和晓盐状告铁路相关部门,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包华表示,作为律师,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进行揣测不符合法律精神,但从消费者角度讲,他个人是希望雷闯和晓盐胜诉的。不过对于法院的审判法官来说,他必须结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认定这个案件。包华说,我们国家目前的铁路运输价格还是以国家定价的方式,对于这样的定价机制,《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该如何施展,两者之间的法律原则应该如何衔接,这是一个比较难的法律分析。包华说,他希望法院的判决不要背离公众对于合理性和公平性朴素的认识,如果总是出现背离,可能大家对于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就不持乐观态度了。

网上有个调查,第一个问题是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合理吗回答不合理的占比高达88%;第二个问题是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大吗回答比较难的占比超过50%,回答不会胜诉的达26%。对大家非常关注的这两个问题怎么看

包华说,这就是公众对于合理性的一些朴素认识,和我们目前实现的或者看到的司法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距离,存在距离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众对于法律不了解,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司法裁判一些滞后行为所导致的,甚至是由于我们的司法裁判过程中说理部分说的不清晰所导致的,这些都需要今后司法裁判者在改进自己工作方法时,在说理的时候,在运用法律原则的时候,应该更加清晰、准确,更加帮助公众了解法律原则。

这个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铁路运营等方面有怎样的影响

包华认为这个影响应该是非常直接的。包华强调,通过典型案例来推动社会的进步,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这个案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也许这个案例的结果,法院最终还是没能够支持消费者的要求,但是铁路部门,铁道总公司都需要去考虑广大公众的意愿,是否能够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是否能够让自己的服务质价相符,合理性能够更加突出,因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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