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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企业可以扣留吗?

发布日期:2020-09-03    作者:朱东阳律师

一些企业女员工刚上班不久就请假怀孕生子,企业要面临岗位空置又重新招人的尴尬。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将员工报销后的生育津贴克扣,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企业向女员工如数返还生育津贴。
        小宋是徐州某商场员工,在商场负责置业顾问的工作。2018年10月,小宋和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可是试用期刚满,小宋就告知单位怀孕了,由于身体不好需要请假保胎。商场考虑到小宋身体情况,让其请假9天。病假到期后,小宋回到商场上班。 
        一个月后,小宋在未通知商场情况下以保胎为由又请假一个月,事后补交了请假手续。商场人事部门对小宋进行了谈话,在交涉过程中,商场人事经理对小宋提出了“主动辞职”的建议,小宋没有答应。小宋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商场要求其主动辞职是为了规避法律,因为只要女职工主动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受上述法律条款的限制。商场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招聘员工是为了给商场创造收益,小宋刚来就怀孕,并未给商场发展带来任何贡献,商场还为其交了几个月的保险,商场也不是慈善机构,如果员工都像小宋这样,商场谈何发展。 
        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最后,人事部门给小宋提出了“停薪留保”的建议,即商场无需再给小宋发放工资、福利、补贴等,但为小宋正常缴纳五险直至生育费用报销完毕,在小宋拿到生育保险金后,再与商场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商场提出的这个条件,小宋同意了,并提交了《停薪留保申请书》。 
        与单位谈妥后,小宋便不再到岗上班,生完孩子后,医疗费用已通过医院报销。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小宋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等共计1.7万余元打入了商场账户。可是,小宋找到商场要求领取生育保险金时遭拒。商场表示,报销的生育保险金归公司并不归个人,商场只同意支付小宋一次性营养费1627元,并等小宋签署放弃剩余的生育保险费用后,商场才同意协助其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小宋认为,生育保险金是国家给职工的补助,商场现在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克扣,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交涉无果后,小宋申请了劳动仲裁。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小宋仲裁申请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宋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支付其拖欠的工资、生育津贴,并要求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5.3万余元。 
        法庭上,小宋认为之所以同意签订《停薪留保申请书》是迫于商场要开除她的压力,且停薪留保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商场则认为,小宋来上班就是为了有单位挂靠交生育保险,而且几乎没怎么上班,停薪留保已经最大限度保护了小宋的劳动者权益,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 
        那么双方的停薪留保约定到底符合法律规定吗?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小宋向商场出具的《停薪留保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小宋也未举证证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停薪留保申请书》合法有效。 
        根据双方约定,小宋在停薪留保期间无需正常出勤,商场也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因此,小宋要求商场支付其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商场一直为小宋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直至小宋生育费用报销完毕为止,商场的行为符合双方停薪留保的约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小宋要求商场给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商场同意返还小宋的生育津贴,但要求扣除给小宋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法院认为,双方在停薪留保期间并未约定小宋需返还商场已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法院依法判决商场应向小宋返还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生育津贴是对职工产假的工资性补偿 企业不能擅自克扣。生育保险金主要包含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本案中,小宋和商场就生育医疗待遇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营养费用并无异议,双方主要就生育津贴的克扣发生了争议。生育津贴作为生育保险待遇之一,主要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在实践中,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果在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已经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且工资数额超过了生育津贴的费用,那么生育津贴原则上应归企业自行支配。本案中,商场在小宋休产假期间未向其发放工资,其克扣生育津贴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因女性行使生育权引发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如何平衡生育权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官表示,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当经济利益与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生育权。企业发展应该有长远思维,通过加强对女员工的人文关怀,让女员工有企业归属感,当她们回归岗位时,自然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回馈企业,以促进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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