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范围
发布日期:2020-09-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杨某系杨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产,杨某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产权。因当时杨某未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杨某与徐某结婚,婚后仍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遗留有个人财产:被、褥各四床、毛毯一床、木箱四口、沙发一对等;夫妻共同财产有:录音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由于徐某父母双亡,无其他继承人,故杨某未分割遗产。1988年2月,杨某与张某结婚。次月,杨某夫妇与其父母分居生活,当时杨某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带走:14英寸彩电一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及家具一套。1988 年6月,杨某在矿洞里突然被砸死亡,9月其妻张某产一女儿。杨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洗衣机一台,煤气罐一套,计款1912元,夫妻共同债务483.20元,共同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428.80元。杨某遗留的个人财产有:房屋二间、14 英寸彩电一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债权1148元。此外,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尚有合伙财产及采矿设备一套、存款8000元,矿石款6万元,黄金十余两。杨某死亡前,曾在保险公司投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张某。 本文摘自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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