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中)
发布日期:2020-10-06 作者:张梅律师
情况二
关键词:车辆被盗
【案例】 2017年9月,张某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丢失,张某认为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随后,张某又要求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折抵赔偿款,物业公司一直未作答复。故张某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由于张某不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故张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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