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道一公司签订《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赔偿合同书》),约定道一公司赔偿229.03万元。2017年8月,道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赔偿合同书》合法有效。道一公司应按约支付赔偿款及后评估费用等。一审判决,道一公司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既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本案判决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常州市xx机械厂诉西安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 关于山东省CX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市政JSFZ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代理意见书(一)
- 关于山东ZB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市政JSFZ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代理意见书
- 山东省××有限公司诉××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刘 某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 兖矿集团xx有限公司与山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邹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山东华宁电伴热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洪山法院调解结案
- 二审胜诉案例(击败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