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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0-10-17    作者:丁嫣律师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部分虽然是私人所有,但在个人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一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在此期间损毁灭失风险由国家机关承担,因而应以公共财产论。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管领、控制财物后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方式有以下三种:

      (1)通过隐瞒事实使企业为非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又私自向参保人员收取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己有。该情形下,行为人骗取企业多缴纳参保费,同时利用他人对其身份的信任,承诺为他人建立保险关系并收取参保人的参保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利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收取参保人员已被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占为已有。该情形下,因为该参保人员不符合抵充“空名户”保险费的资格,应当另行向国家缴纳与其保险类别相应的参保费。行为人利用“空名户”的漏洞,能够顺利将应缴未缴的参保费占为己有,与其职务上的便利离不开关系,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3)占用企业“空名户”名额激活养老保险关系后,随即停止参保,领取应退还给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预征款。该情形下,进入社保统筹账户的预征款,依规定只能由企业实有人员占用“空名户”并停保后才可以退还约三分之一给参保个人。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企业人员,能够顺利套领退款,与其职务上的便利也密切相关,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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