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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离,怎么才能顺利离婚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在实践中,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审结果出来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要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进入二审程序,那么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一、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1、上诉。这里指的是在上诉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上诉状,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发现新的证据以及一审的决判书,这里的时间指的是一审的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之内,这期间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一审的结果有不满意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二审的申请。二审法院会根据你们的上诉书开始走二审受理的相关程序工作。
  2、受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之后,就会将收到的证据和一审判决书转接给一审的法院,一审法院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双方。这就说明法院接受了离婚案件的二次审理过程,二审的案件一般来说会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二审的过程。若是有特殊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那就需要得到二审院长的批准才可以延迟案件的审理时间。
  3、审理。审理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是否跟事件有关系,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没有违反规定的条例出现,若有是不给予审核通过的,并且不会受理为上诉的范围。所以也要求我们在答辩时所采用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正确。
  4、判决。这是法院最终判出的结果,说明二审的上诉已经完成。若是当事人双方对二审仍是不满意,那就要另申请了。
  离婚不仅仅是对家庭造成了伤害,孩子的抚养权更是把父母挣得头破血流,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在家庭的相处上,每一个家长都应该抱着宽容和相互理解的心态互相陪伴彼此,让爱围绕着每一个家庭。当我们的亲情真的走到不可挽留地步的时候,我们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知识,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二、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未就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话,因为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样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上诉的权利,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一审判决不离,二审上诉成功离婚、争得抚养权
【12万买断全部共同财产】
【市中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独自诉讼,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仍然判决不予离婚情况下,委托律师全程代理,诉讼请求为:离婚、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孩子随我方生活;
3、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皆归我方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12万。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以为不聘请律师单独诉讼,必定可以离婚,结果时隔半年后再次起诉仍然判决不予离婚,使得当事人非常后悔未及时聘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经推荐委托了律师,经过律师分析案卷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文件,拟定了诉讼策略,草拟了含金量较高的离婚上诉状。
最终配合律师谈判技巧,为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成功离婚,争得子女抚养权,并且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均归委托人所有【房屋和地等财产】,为此补偿给女方12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职工,住本区永宁镇。
被告刘某,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婚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三年之久,期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诉请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尽管原告有婚外情,但其也承认自己有过错,表示过改正。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利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后又于2005年4月6日重新换领了结婚证。2002年3月6日生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导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已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自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但造成分居的原因,是因原告本人有婚外情,属过错方;且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陈述到原告单位并非吵闹,是向原告要女儿生活费,并表示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能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彻底改掉伤害夫妻感情的错误态度和行为,双方重归于好是可能的。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朱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钱亚茹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查明,曹某与刘某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6日生一女曹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曹某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曹某曾起诉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曹某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曹某已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随曹某生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刘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时间每次不超过24小时);
四、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所有(双方各自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五、曹某给付刘某12万元(此款于2011年7月1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合计240元,由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兴
代理审判员 叶存
代理审判员 赵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明

第一份判决书为: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法律文书
第二份调解书为:律师代理的二审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

任何一个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皆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是一种机会,更是一次纠正一审判决的方式,离婚案件也是如此,不仅可以对是否离婚进行上诉,而且可以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要求改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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