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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企业应支付养老补助

发布日期:202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独生子女的母亲,刘某退休时,所在企业未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法为其讨回了公道。

刘某系济南某公司职工,刘某的独生儿子于1974年11月出生。当时,济南市历下区革命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07年7月,刘某在该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年9月17日,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07年7月退休时,单位应支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5709.6元。仲裁委受理后,认为刘某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某于是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刘某主张每年都会去该公司追要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但一直未果。

法院认为,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刘某原系该公司职工,其退休前在该公司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刘某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上述补助,对于解除企业退休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向导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该公司理应积极遵照执行。刘某于2007年7月退休,该公司应按济南市200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9032元的30%支付其独生子女养老补助5709.6元。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限期支付刘某一次性养老补助57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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