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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二》行诉法:受案范围的概念

发布日期:2020-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这里的关键问题有:

  1.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所谓行政争议,是指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法律争端,与民事纠纷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务组织,而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不同。如果争议的发生原因是公法适用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适用公法,应当由法院作出客观的判断;在客观上应当适用公法时,即使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私法,其行为引起的争议也属于公法争议。

  (3)原因和过程不同。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争议,应当认为具有公法的性质。

  (4)权利义务不同。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如果行政机关行使了只有它才能行使的权利,履行了只有它才能履行的义务,因此引起的争议就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行政性质。

  (5)公权力因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利用公权力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因此引起的属于行政争议。

  (6)目的不同。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或者公务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引起的争议通常是行政争议。

  (7)有利于相对人或者争议的解决。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相对人有利或者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的,应当赋予有关争议以行政争议的性质。在具有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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