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合同标的物已使用情形下,购买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10-25    作者:郭庆梓律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七台压力机,并约定相应的交货期限、安装验收流程以及付款安排。随后,乙公司逾期交货,甲公司亦逾期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支持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诉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甲公司收货后已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且出产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故改判不予支持甲公司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现甲公(买方)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标的物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已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合格,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应否予以支持。 
       不同观点 
       甲说: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不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买方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之请求应不予支持。案涉货物虽存在质量问题,但买方已经投入使用且产出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合格情况,投入使用之时长亦超安装调试验收所需的合理期限,故应认定货物质量问题不构成足以影响买方合同目的实现。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乙说: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之请求应得到支持,无论合同标的物质量是否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虽然买卖合同中卖方出卖货物允许买方留存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担保货物可能存在之潜在质量瑕疵,但质保金之性质不同于违约金,故买卖合同之标的物若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标准,合同亦就特别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赋予买方合同解除权,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