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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李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张梅律师
本溪市李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医疗纠纷;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体检;恶性肿瘤晚期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年5月5日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女,74岁,于2020年1月初在本溪市某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项目为:呼吸实验、肝胆脾胰肾、子宫附件、乳腺彩超声、空腹血糖、肾功两项(肌酐、尿酸)、肝功(AST、ACT)、尿常规、血脂6项化验检查、内科、外科、宫颈刮片(TCT)妇科检查、胸部透视。彩超描述:膀胱充盈不良,子宫及双附件显示不清。2月中旬某日,李某某因周身乏力不适,前往本溪市某医院妇科就诊,当日做阴超检查,描述:子宫前位、轮廓清晰、肌层较薄,所见段厚约0.3厘米、回声均匀,宫腔及宫颈内可见混合声,范围11.6×6.6×8.6厘米。其内可见多个团块样不均匀稍高回声,大者范围约9.1×6.7×5.0厘米,与其宫颈内低回声相延续,考虑宫腔延及宫颈内占位变,于是收入院。住院后完善术前各项检查,无手术禁忌。于2020年3月初在全麻下行“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腹膜病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子宫内膜透明细胞癌、侵及肌层近全层,侵及宫颈间质、子宫浆膜表面、双侧附件均可见癌累及,腹膜种植标本:可见癌,属于高级别腺癌。术后抗炎及对症、支持疗法,症状不见明显好转,于2020年3月下旬某日出院回家休息调整。出院后身体状况不佳并进行性消瘦、体力逐渐下降、不能正常进食。于2020年4月初入住本溪市某中医院对症、支持疗法治疗,病情得不到有效缓解并且日渐加重、病情恶化,于2020年4月下旬某日死亡。
李某某家属认为,本溪市某医院健康体检漏诊,延误治疗,使李某某病情恶化导致死亡,要求本溪市某医院赔偿200000元。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5月初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调解员结合医患双方介绍及卷宗描述,结合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初步拟定了如下调解方案:1.对患者代理人及家属进行情绪安抚,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让患方自主选择;2.介绍市医调委的职能与医患双方的权益,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如反悔、不同意继续调解,可以提出理由及意见,医调委将中止调解;3.及时召开医患双方调查听证会,查阅相关资料、病历、查找出医方存在的问题;4.经过反复的疏导、解释、说明使医患双方化解心中的疑惑,为成功化解医疗纠纷打下基础。
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同时查阅了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李某某家属认为,单位每年安排职工到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在体检项目内应该进行全面、细致的身体检查。2020年1月初做腹部彩超时,已发现子宫及双侧附件显示不清,此时医方应该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会诊。由于医方的失误导致患者误诊2个月,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死亡,给患者家庭造成了伤害与经济损失。医方认为,李某某进行腹部彩超检查时膀胱充盈不良,导致子宫及双侧附件显示不清。当时告知可以复检,但李某某未来复检,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李某某家属认为医方没有告知复查。经调解员进一步询问,医方对过程认同,未能提供出书面告知复检的相关证据。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过程和相互主张,表示将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医调委合议后再进行下一步调解工作。调解员邀请了相关专家,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合议,专家得出如下责任分析意见:1.本溪市某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彩超已经发现子宫及双侧附件显示不清,应立即向患者进行告知,征得患者同意作进一步检查,要书面告知。此案医方未尽到诊疗与告知的义务;2.李某某体检2个月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查体与病理检查诊断:子宫内膜透明细胞癌,患者因恶性肿瘤晚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健康体检无因果关系;3.医方的疏忽大意导致漏诊2个月,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违背了对肿瘤病人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原则;4.由于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给患者后续治疗带来很大的难度,直接影响了患者的生命健康。5.比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处理,医方负轻微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
调解员将专家的意见告知医患双方,同时宣讲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构成一般医疗侵权,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院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给予李某某家属相应的赔偿。李某某家属也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无法达成一致,即使进入诉讼环节,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判决。
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李某某家属和本溪市某医院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测算,本溪市某医院按照10%的责任比例,向李某某家属赔偿医疗费24218.5元、护理费4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72元、死亡赔偿金178206元、丧葬费34546.5元,合计242900×10%=24290元。另外,本溪市某医院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李某某家属5000元补助。


【调解结果】
2020年6月初,在医调委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以下赔偿协议:
本溪市某医院向李某某家属一次性给付患方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4290元,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李某某家属5000元补助,共计29290元。李某某家属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和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在这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中,医调委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第一,医方对健康体检认识有误区,健康体检服务虽然有别于为病人诊疗疾病,但目的就是发现异常、通过一步步的检查,去伪存真,为下一步诊疗的提出意见。通过医调委的疏导,医方能端正态度,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分清了责任。医方为何承担轻微责任,告知患方家属恶性肿瘤是原发病,并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后果,2个月的时间发生到这种程度说明患者病情重,治疗效果不佳,这些情况患方应担责。
第二,在调解过程中,患方认为漏诊延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医方负有主要责任;医方认为恶性肿瘤是死因,与体检筛查无因果关系,而且患者不配合继续筛查。经过调解员反复的耐心、有条理的解释,此类恶性肿瘤恶性程度高、发展快、治疗难度大、患方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过多次沟通与说明最终得到了患方代理人与家属的认同。
第三,坚持依法调解,在本起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工作,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原则和客观、公平、公正的调解理念,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体现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巨大威力,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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