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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发布日期:2020-11-04    作者:丁嫣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既能对债权人课以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事后追任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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