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隐瞒婚史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20-11-14 作者:曹乐维律师
日前,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复杂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事情追溯到2010年11月,俞晟楠(化名)和吴诗嘉(化名)经人说媒,互生好感,双方于次年1月订婚。
在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且一直同居生活,是公认的事实夫妻。
但是后来,俞晟楠发现,吴诗嘉离过婚,且有一个五六岁的女儿。
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她欺骗了自己,于是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聘金6万元。
吴诗嘉却认为,从一开始交往就已告知对方,自己离异,并育有一女的事实,不存在欺骗一说。
她还称,自己也没有收取6万元礼金,因为在前一次婚姻中已收过前夫的聘礼,不可能再收俞晟楠的礼金。况且,自己还为俞晟楠多次打胎,即使真的收取了礼金,也可以不返还。
那么,吴诗嘉到底有没有收取聘礼?如果收取了,是否应该返还?
经过开庭审理及庭后调查,终于查明了事实的真相。原来,2011年1月双方订婚时,俞晟楠和媒人带着122800元聘金及一只钻戒、一条手链、一条白金项链,送到吴诗嘉家中,吴诗嘉收取了6万元聘金及全部首饰。
2012年3月14日,两人在双方的居住地,举办了习俗婚礼。交往期间,吴诗嘉曾为俞晟楠先后堕胎3次。
同年5月,两人发生争执,俞晟楠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诗嘉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婚时,俞晟楠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吴诗嘉彩礼6万元及首饰,事实清楚。
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毕竟已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吴诗嘉还曾先后多达3次为俞晟楠堕胎,对其身体和心理上都造成了一定影响,故酌情确定吴诗嘉返还俞晟楠彩礼人民币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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