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28号继续商议,27号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了房屋
潘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协商期间,他接到了征收方的电话,通知其参加拆迁会议。在会议上,征收方承诺不强拆、先签协议,并安排于28日继续商议。但是,令潘某未想到的是,27日,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了他的房屋。对此,潘某该如何维权?今天,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潘某在武汉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2019年1月25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显示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3月15日,潘某接到征收方的电话,通知其参加拆迁会议。征收方在会议上承诺不强拆、先签补偿协议,并安排于2019年3月28日继续商议。但是,2019年3月27日早上7点左右,在未通知潘某的情况下,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房屋。
潘某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未与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指派工作人员组织多人对其房屋偷偷拆除,致使其房屋被毁,严重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潘某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偷拆其居住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并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潘某所称的强拆房屋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因此,潘某应该提供征收方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根据和相应证明,否则,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将无从判断。潘某并未提供征收方存在前述行为的证据,故其起诉要求对一个不确定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对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在起诉时就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故可以认定或者推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系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即本案对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征收方。
综上,由于征收方强制拆除该房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适当方式,应认定征收方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潘某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被征收人未得到相关补偿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在潘某未得到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偷偷将潘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明显违法。
“无论被征收人是否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方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都应当遵循 '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方也不能实施强拆。”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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