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答应28号继续商议,27号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了房屋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在协商期间,他接到了征收方的电话,通知其参加拆迁会议。在会议上,征收方承诺不强拆、先签协议,并安排于28日继续商议。但是,令潘某未想到的是,27日,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了他的房屋。对此,潘某该如何维权?今天,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潘某在武汉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2019年1月25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显示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3月15日,潘某接到征收方的电话,通知其参加拆迁会议。征收方在会议上承诺不强拆、先签补偿协议,并安排于2019年3月28日继续商议。但是,2019年3月27日早上7点左右,在未通知潘某的情况下,拆迁办工作人员带十多人偷拆房屋。 
       潘某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未与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指派工作人员组织多人对其房屋偷偷拆除,致使其房屋被毁,严重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潘某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偷拆其居住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其并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潘某所称的强拆房屋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因此,潘某应该提供征收方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根据和相应证明,否则,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将无从判断。潘某并未提供征收方存在前述行为的证据,故其起诉要求对一个不确定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对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在起诉时就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故可以认定或者推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系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即本案对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征收方。 
       综上,由于征收方强制拆除该房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和采取适当方式,应认定征收方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对潘某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律师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被征收人未得到相关补偿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在潘某未得到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偷偷将潘某的房屋进行了强拆,明显违法。 
       “无论被征收人是否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征收方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都应当遵循 '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方也不能实施强拆。”律师说。 
       欢迎各方转载,请务必尊重原创,标明文章原出处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单位,会积极配合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