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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狄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0-11-29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狄某某强奸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狄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狄某某强奸案的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狄某某,详阅了检察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狄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同时也认为狄某某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对被害人的伤害结果表示同情。下面,辩护人从律师职业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简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参考:一、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虽不构成自首,但存在着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通过法庭调查和本案的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狄某某在武汉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没有抗捕行为。同时,被告人狄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其主动交代所犯罪行,没有任何隐瞒。该情节虽然不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自首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的情节,建议对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狄某某虽然与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被告人没有强奸的故意。从法庭调查可知,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狄某某发生所谓的性关系都是与金钱相联系。同时,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表明其与被告人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反抗,说明了其具有自愿的意思层面。另外,从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可知,在袁某某与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件中,张某某起到重要作用。被害人张某某虽为未满14周岁的少女,但其所作所为是平常人无法想象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某某的种种行为的作出,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到位、社会监管不理想,以及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共同造成的。因此,请求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被害人张某某的行为以及造成被害人作出这些行为的因素,建议对被告人狄某某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狄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狄某某自愿认罪,无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狄某某现在已是花甲之年,且其体弱多病,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能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狄某某能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被告人狄某某的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如无不妥,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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