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牛某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涉嫌强奸罪律师辩护被轻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7-12-10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被告牛某某与该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系男女朋友关系,仅发生过一次性行为,且双方均表示自愿。但由于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且被告牛某某在讯问中作出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被告牛某某实属强奸罪。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辩护律师肖小勇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钱某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
【辩护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牛某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牛某某某与被害人系自由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被告人并非主观恶意实施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牛某某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因对法律的无知,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失败的结果;
4、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牛某某某未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损害,实施性行为中考虑被害人感受选择终止;
5、被告人牛某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补偿,且被告人李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6、被告人牛某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在市场经济化和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环境恶化,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日益复杂且兼具,社会、学校和家长却没有为此而做好充分的准备,教育方法简单、落后,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牛某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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