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加盟费给了,现在不想加盟了可以退吗?
文章摘要:
现今,很多人开店、开公司都喜欢选择连锁加盟的方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提出加盟,轻松方便见效快,但如果没有审慎选择连锁加盟对象,非常容易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如加盟商标不合法、加盟商提供的服务不到位等。如果遇到类似加盟的案例,不要慌,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加盟维权案例:
2018年6月,周先生与上海某奶茶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周先生支付了15万代理费,获得了“某”奶茶品牌他当地的独家区域代理权。签约一周后周先生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这个奶茶品牌有很多负面信息。除上海某奶茶公司外,全国至少还有五六家公司同时在开展奶茶的招商加盟。这让周先生觉得这个品牌很不靠谱。经咨询律师后,他得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在冷静期内创业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在签约后第8天,周先生正式向加盟总部要求退款,但得到加盟总部的回复是:这份合同不是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总部向周先生提供培训、开店辅导、代购设备服务的合同。周先生听到整个答复之后就懵了,总部明明在某网站投放的是招商加盟广告,自己当时谈的明明是加盟,怎么就变成了服务合同呢?在跟总部的运营经理、招商经理等人电话、微信沟通了好几次之后都不愿意退款之后,周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并退款。
案件判决:
解除合同,退还代理费14.8万元。
本案解析:
周先生主张这份合同是加盟合同,也就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加盟合同有三个特征:
1、加盟总部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
2、创业者(被特许人)在总部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总部的资源;
3、创业者(被特许人)向总部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本案中:
1、总部拥有AAA的注册商标和相关奶茶制作技术;
2、周先生在其当地根据总部选址和设计装修要求开设AAA品牌奶茶店;
3、周先生向总部支付了15万元的对价。
对照上述三个特征再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周先生签署的《代理协议》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因此这份《代理协议》的性质就是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性质定性为加盟合同之后,签约后两周不到就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可以认定这个时间点是在冷静期内,因此,创业者周先生依法可以解除《代理协议》并要求退款。
上述加盟案例大同小异,如果你也有类似遭遇,请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在最短时间内委托我们方可追回损失:
1、加盟合同及收款凭证;
2、保存好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3、抓紧,抓紧,在抓紧时间;
最近几年的加盟投资市场鱼龙混杂,稍不留神就会陷入非法加盟平台的圈套。一旦进入非法加盟公司,切记!!!不要乱了方寸,应该冷静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千万不要主动跟平台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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