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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到期仍未选址开店,加盟费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20-02-06    作者:王一流律师

文书案号:(2018)京0102民初34438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4.29 
        一、案情回放: 
        原告:宋XX 
        被告:XX(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特许经营费2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签署《雅山特许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开办餐厅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同日,原告向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朱德武支付22.5万元,该款连同2013年7月2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德武支付的2.5万元总计25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前述款项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提供开办餐厅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亦未提供任何经营指导以及经营所需的相关设备。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具有涉案合同解除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为,原告为履行合同交纳了特许经营费并办理相关经营用房租赁前期手续。而被告无证据证实,其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具开办雅山餐厅的证明材料、参与餐厅设计、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相关合同义务。此外,无证据显示,被告仍具有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能力。 
        另据双方涉案合同约定,该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该合同至本案开庭审理时的效力已终止。鉴于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曾积极履行涉案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履行涉案合同的产生了任何合理支出及向原告提供了被告享有的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及带有其商业标志的招牌和资料等。原告亦未申请办理过雅山餐厅的工商登记。据此,在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特许经营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要旨: 
        合同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涉案合同清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如果特许人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被特许人提供运营指导,没能帮助被特许人成功开店经营的话,即使合同已经到期,被特许人也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返还加盟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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