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万元存放家中虽未使用亦获刑罚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1996年,王某的母亲在经营小商店过程中,收到1000张10元假币。2001年,母亲过世后,王某将假币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王某家找到假币,遂依法收缴,上缴中国人民银行。随后,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持有假币罪,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玛纳斯县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表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持有假币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且假币总面额1万元,达到了持有假币数额较大的标准,法院综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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