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加盟合同,感觉被骗了,加盟费能要求退回吗?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德来颂律所律师
律师建议创业者不要因为急于创业开店,在为了筹措加盟金、保证金时,到处借债,甚至借高利贷。加盟店虽然有成熟的管理理念但是新店开张会有一段时间的冷淡期,利润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赚取的。但是每天还要为了筹钱偿债,创业者是无法完全无心投入于事业的经营。如果发生下面类似加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退还加盟费。
加盟纠纷案例:
2018年初,林某小本创业,投资开了一家奶茶店,“借鉴”某奶茶品牌。开了半年多,一直不温不火。初次创业的林某,苦恼不已。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把自己店里的奶茶拍了个短视频发到抖音上,第二天一早起来,发现这个短视频获得了30多万个赞,增加了两万多粉丝。她突然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营销工具,于是每天都会发几段视频,内容包括奶茶、店里客人、制作奶茶的过程等。这一招果然有效,到2018年底,已经圈了60多万的粉丝了。在这过程中,有很多人纷纷留言咨询怎么加盟“该品牌”奶茶。她思来想去,创业开个奶茶店,一年也就顶多赚几十万,如果开展加盟,一个加盟商收10万投资款,发展100个就1000万了。说干就干,于是她男朋友的鼓励下,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创业决定:立即开展全国招商加盟。
2019年3月,彭小姐从抖音上了解到林某“某品牌”奶茶加盟,看到那火爆的排队购买奶茶的场景,她非常心动。于是立即飞赴深圳,彭小姐与林某签订了《服务合同书》投资加盟“该品牌”,约定彭小姐为陕西省西安市的代理。签约后,彭小姐当场支付了10万元加盟费,5万保证金。林某每天忙着拍短视频,根本没精力去研究加盟相关法律法规,只顾着加盟收钱,就连那份《服务合同书》都是男朋友从网上帮她下载临时凑合着用的。
2019年4月,彭小姐创业的奶茶店开业了,令她失望的是,除了第一天卖了2000多块钱奶茶外,大多数时间的营业额只有几百块,这样下去,收回投资遥遥无期。在与其他加盟店沟通的时候,发现大家的情况都差不多。彭小姐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于是把情况跟在做律师的闺蜜说了一下。律师告诉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换话说,她与林某个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无效,可以要求退费。
2019年7月,彭小姐委托律师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服务合同书》无效,退还加盟费10万元,保证金5万元,赔偿损失6万元。
深圳某区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彭小姐的诉讼请求。彭小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合同无效,林某退还彭小姐加盟费7万元,保证金5万元。
律师评析
1、为什么反败为胜?
本案中,一审判决创业者彭小姐败诉,二审反败为胜。
一、二审判决如此天差地别,根本原因在于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样。一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得以此判定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2、为什么加盟费没有全退?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为彭小姐提供培训,开店指导等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且林某为个人,不构成彭小姐加盟店亏损的根本原因。因此判决返还70%的费用。
3、为什么没支持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彭小姐亏损了6万多元,其中包括房租、装修等损失。这些损失更多的是经营损失,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损失与林某有关。
律师提示
彭小姐通过打官司的确把大部分加盟费要回来了,但她这次奶茶店创业投资了二十多万,却永远打水漂了。广大创业者在投资加盟时,一定要对加盟总部进行详细考察,确定其资质资信都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加盟。
另外,跟个人或个体户(加盟总部)签订加盟合同都无效,切勿上当受骗。
上述加盟案例大同小异,如果你也有类似遭遇,请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在最短时间内委托我们方可追回损失:
1、加盟合同及收款凭证;
2、保存好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3、抓紧,抓紧,在抓紧时间;
最近几年的加盟投资市场鱼龙混杂,稍不留神就会陷入非法加盟平台的圈套。一旦进入非法加盟公司,切记!!!不要乱了方寸,应该冷静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千万不要主动跟平台起冲突。所谓术业有专攻,联系我司进行法律维权,帮你争分夺秒,挽回血汗钱。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