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订立补偿协议中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发布日期:2021-01-26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钟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一栋两层住房即案涉房屋。1993年双方协议离婚,书面约定房屋产权各半,儿子成家后,双方产权归儿子徐某某所有。2001年,钟某、徐某分别办理了案涉房屋第1层(所有权人钟某)、第2层(所有权人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徐某某登记结婚并办理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徐某某。2019年,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案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经入户调查、测量、房屋评估等程序,并结合钟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调解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材料,确定房屋被征收人为徐某某,并与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现徐某认为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徐某某为被征收人错误,并以自己是案涉房屋第2层所有权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分歧】本案中,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谁是被征收人并与之订立补偿协议”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为被征收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徐某是案涉房屋第2层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仅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请求确认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主张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徐某与钟某于199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各半,儿子成家后,双方产权归徐某某所有。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2019年,政府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并不具备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直接进行产权界定的职能,其仅根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确定被征收人的身份。本案当事人钟某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离婚证、离婚调解协议书、案涉房屋第1层、第2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徐某某)等证据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经过入户调查、测量、房屋评估等程序,确定徐某某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并与之签订补偿协议并无不当。综上,本案房屋征收部门在订立补偿协议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徐某仅凭自己是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第2层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内的所有名称均为化名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