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不再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准法律”
新中国建立后,经历公有制改造,再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每次变革都是颠覆性的,调整民事经济的民法也随之进化,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完成了这部百科大全书。与此同时,国家政策完成了“准法律”的使命,不再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据法。
一、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出台之前,没有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规则,处理民事纠纷完全依据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出台以后,成为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民法通则是原则性规定,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仍然需要政策在民事活动中作为民法通则的补充,直接发挥调整作用。
二、《民法总则》开始,“国家政策”不再是法律的补充,不能直接适用为法院裁判依据。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但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10条完整吸收了《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国家政策”不再是民事法律的补充,不能再直接被等同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债权法、物权法、婚姻继承等法律陆续出台,分项完成了民法典的立法准备工作,《民法典》的出台也就是水到渠成了。随着《民法典》这部“百科大全书”的诞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很好的规范和保护,不再有未尽之处,“国家政策”的补充作用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三、“国家政策”仍然需要遵守,只是不再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准据法。
“国家政策”不再是民事法律的补充规则,并不意味着国家政策可以不遵守,只是说国家政策不再具有视同法律的地位。
政策始终是政策,仍然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政策,发挥各不相同的作用。
四、“国家政策”应当符合法律。
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政策”,政策要符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法律是最高层面的社会规范。政策承担着具体落实法律的职责,自然不能违反法律。
五、国家政策仍然对社会经济发生深远影响。
法律需要公示、公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国家政策则不同,需要及时和细致入微,动态调整社会关系。与之前相比,政策除去了法律属性,回归政策本原。
政策去法律属性,回归政策,这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好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 民事活动在法律无规定时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自2021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
- 工资与劳务费的区别
- 控告老赖“拒执罪”的三种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