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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为真配合诉讼要件审查原理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涉及双重相关事实最典型的情形即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和当事人适格要件,因而将此类事实假定为真时就需要重视我国关于这两类诉讼要件的审查原理。一方面,应当关注对管辖规则及其错误救济的认识。管辖制度的实质是案件分配制度,其应将不同法院现实上的司法水平差异包容于司法系统整体上的“审判公正假定”之下。在我国,就此最为突出的学术讨论就是针对管辖错误应否及如何成为再审事由的问题。从比较法上的程序原理来看,不同于美国法将管辖权问题上升到宪法层次并置于整个民事诉讼中核心位置的做法,大陆法系传统中属于诉讼要件的管辖权要件虽然不能说不重要,但是对其保障程度可能没有那么绝对。原因在于,管辖问题虽然不仅是业务分工那么简单,但是却不能限制司法权的行使。于是,德国法认可一审法院的均质性,除了涉及国际管辖权和不同的法律途径之外,管辖错误不能作为提起控诉审或者上告审的事由(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13条第2款和第545条第2款)。不同于我国《民诉法解释》第331条就应诉管辖所作的适应性规定,德国法对专属管辖也采取相同的“错就错了”的态度。从一般原理回到双重相关事实来看,原告胜诉时管辖连接点事实达到了实体法要件事实的认定标准,此时不会出现管辖错误。比如在侵权纠纷中,法院最终在实体上否定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其作出的实体判决确实存在管辖错误,但是出于前述被告利益的保护,有设置例外规则的必要。而从原告利益出发,无论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应诉管辖规则的思路来看,都没有必要在原告败诉后,允许其转而以管辖错误为由挑战实体判决。这样看,假定为真方案也符合前述对管辖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适格问题而言,双重相关事实理论也可能有助于问题讨论框架的厘清。基于大陆法系的通常理解,诉讼要件中的当事人适格概念解决的是当事人在形式上是否与所主张权利相关的问题,以避免案外人以自己名义在诉讼中主张他人权利或承担他人义务,此时即需要将原告主张的事实假定为真后加以判断。与之相对,实体胜诉要件中的本案适格概念对应的是在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被告被请求承担义务时,原告在实体法上是否为权利享有者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义务,这里才对应最终实体审理中确定的法律关系。我国在初步证据标准下对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则处于当事人适格与本案适格之间,而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则可以一并解释此时同时涉及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要件。如果我们采取假定为真方案,那么在效果上将降低由初步证据标准导致的起诉要件高阶化,从而更靠近立案登记制的目标。同时,假定为真方案也将使我们与大陆法系对诉讼要件的理解保持一致。笔者并不认为对德日理论概念应“亦步亦趋”,但是至少基于不同的功能与指代,有必要在框架上区别诉讼要件和实体胜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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