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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立法背景下切实解决执行难若干重要问题探析(一)

发布日期:2021-02-07    作者:张梅律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纵观各国治理实践,如果社会治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经济发展难以为继,整个社会也可能陷入动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安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深刻剖析“执行难”的表现和原因,借鉴国内国外治理经验,注重执行实际中的所需所盼,以立法巩固“基本解决”的经验,促进“切实解决”目标实现,更有保障、更有力量。一孔之见,定有缺陷,敬请宽宥。


一、“执行难”问题的“切实”表现


“执行难”问题非简单原因造成,而是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共同结果,其“切实”地表现在“内、外”两方面。


归纳起来,“执行难”的外在表现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执行人“找到难”。不少被执行人因无固定收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无力偿债,为想法设法逃避义务,或外出务工,或玩“失踪”,以此躲避申请执行人及人民法院的查找、传唤,若彼此矛盾深、冲突尖锐或者对裁判结果强烈不满的被执行人更是如此。

  2.被执行人财产“查清难”。不少被执行人借用他人或父母子女名义登记财产、开设银行账户以转移隐匿财产,其花样繁多、变化多端,查实查准不易。 
 

  3.已控制财产“变现难”。被执行人财产大多是房地产、车辆、证券、鲜活农副产品,有的使用情况复杂,有的物业形态多,有的评估拍卖周期长,有的变现后交付困难。
  

  4.义务机关积极“协助难”。不少协助单位、组织及个人抱着事不关己的形态,对人民法院协助请求不支持不配合,更有甚者变相推诿、生硬拒绝。
  

  5.非法干预“排除难”。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自身、部门或地方利益,偏袒属地或利害关系人,干预阻挠执行。
  

  6.信用惩戒机制“顺畅难”。诚实守信及失信惩戒制度刚刚起步,相关各方认识层次、重视程度及责任要求不一,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也不完善。
  

  7.网络查控“覆盖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行踪信息等查找不畅,财产查控不能做到全面具体,查控过程常遇波折。
 

  8.借贷类案件执行“到位难”。有的金融案件标的额大,还款周期长,有的抵押质量不高,实际履行能力差,有的银行不愿接受以物抵债,使执行陷入僵局。
  

  9.特殊类型案件“执结难”。在交通肇事执行案中,被执行人往往财产有限,赔偿过重,即使家产卖尽也难以偿付,尤其是被执行人判罪服刑的,执行可能性很小。
  

  10.企业管理漏洞多“兑现难”。有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多,经济效益差,偿付能力不足,极少数濒临破产的边缘。个别负责人、控制人利用法人变更程序规避罚款、拘留、“限高”等处罚。有些国企、“平台公司”还存在“新官不理旧债”等情形。
  

  11.受经济下行影响“偿债难”。不少当事人对市场判断不准而盲目投资,致使产生“多角债”,更不愿主动解开“债务链条”,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12.征收房屋和违法建筑司法“强拆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用地量大,被征拆迁人期望值高,强拆时对抗性强,风险大,亦有的违法建筑成因复杂、体量大。

  13.救助资金不足“尽救难”。在不少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涉民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有特殊困难,但因救助资金捉襟见肘,故不能完全做到“应救尽救”。
  

  14.涉众性案件“办结难”。在烂尾楼盘清理、涉众集资、涉众诈骗资产清退案件中,往往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执行难度大,进退均要面对困难。
  

  15.历年案件“清结难”。人民法院消化多年疑难案件任务重,有一定能力和无能力偿付情况交织,程序和实体问题多,执行工作推进困难。
  

  16.信访维稳妥善“处置难”。涉案被执行人,有的以跳楼、喝农药、自焚、静坐、围堵大门、拦截执行人员等极端方式阻碍执行,有的不惜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暴力抗法,有的持续缠访、闹访,把“维权路”走成“违法路”。
  

  17.攻克“执行难”要得到“认同难”。人民法院与“执行难”抗争了三十年,成效成果有目共睹,但受未结案件、负面舆情等影响,执行工作广受诟病。
  

  18.追究“拒执罪”“难上难”。在当下,负责办理“拒执罪”的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性较低,协同意识不强,对立案及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导致办案周期长、办成数量少。
  

  “执行难”的切实存在,还有其固有的内在表现:1.投入不够不足,执行力量和权威均不能适应要求。2.委托执行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在运行中易导致不畅不力。3.“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据权威统计,执行法官用全国法院1/8的人力,办结了1/4的案件。4.执行员未办结案件多,严重影响执行质效。5.执行信访案件多,所涉各种问题也多。6.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现象存在,违法执行时有发生。7.少数执行员素质较差,办案缺乏经验,办事效率不高,工作能力不强。8.执行裁决案件多,程序复杂繁琐,执行衍生诉讼审理周期长。9.执行理论研究不足不深,定性与定量分析不足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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