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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经拆迁回迁到a房居住,原告所有费用都已付清,但被告至今还未为原告办好回迁房的房产证,故起诉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a房的房产证。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涉案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原告或原告的被继承人未及时提交办证资料,被告为此并没有过错,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2009年已经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被告已通过公告、电话通知等多种形式,通知各业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在业主提交了办证资料后,被告已及时协助大部分业主办理了产权证,但被告一直未收到涉案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导致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原告自称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但直到2015年3月才办好涉案房屋产权的继承公证,因此,未及时办理过户的原因在于原告一直未提供业主身份资料,过错不在被告;第二,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但办证所需的费用包括登记税费及其他因政策变动导致增加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登记税费应由被拆迁人负责支付,原告作为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应承担涉案房屋过户所需税费;第三,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大部分房屋已在2009年、2010年左右办理过户,当时办理过户土地出让金可暂不缴交,仅需在房产证上备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据被告了解,2014年房管部门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有所变化,在这之后办理涉案楼宇房屋的过户手续需先清缴土地出让金,由于原告未及时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导致被告根据现行政策需增加支付的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应由过错方即原告承担,且被告现处于歇业清理状态,没有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相关办证的费用实际需要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本院查明  1994年3月18日,被告(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订明甲方拆除产权属乙方所有的房屋,甲方将自有的楼建筑面积32.69平方米的房屋,划归给乙方所有,作为拆除乙方原址房屋的产权调换,并于1995年1月30日交付给乙方;乙方回迁入补偿的房屋后,应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协助,所需的登记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等等。上述协议经房管部门拆迁备案登记。  
    四,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  
    五、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被告早已交付涉案回迁房屋,原告已办理了继承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案回迁房屋的房产证,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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