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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3被告人非法狩猎获刑并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1-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彭某、龚某、阳某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94180元、1万元、5000元,彭某、阳某共同赔偿44616元,彭某、龚某共同赔偿350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组织被告人龚某、阳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黄桶坳”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6只、勺鸡13只,其他野生动物24只(条)。龚某单独或伙同彭某在奎溪镇木榴村“牛角尖”山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2只、勺鸡5只。阳某单独或伙同彭某在奎溪镇新龙村如家冲屋后山等山中使用绳套、钢丝套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颈长尾雉1只、勺鸡2只,红腹锦鸡2只,其他野生动物8只。另外,彭某还于2019年2月,从某电商购物平台网购6.8口径击针座总成、圆头握把、枪管等枪支配件,组成猎枪一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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