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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21-03-02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安康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刁文静律师
【被上诉人】方先生、陈女士
【案情简介】方先生、陈女士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案涉房屋在棚户改造规划范围内,方先生多次与某县政府沟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9月某县政府对方先生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认定案涉房屋为危房,10月对方先生做出《催告书》并与10月底又向方先生做出《应急排险解危告知书》并于同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先生、陈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及刁文静律师代理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事宜。一审法院判决某县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某县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方先生、陈女士仍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及刁文静律师代理该案上诉事宜。
【维权经过】在庭审过程中,某县政府辩称: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是应急排危措施而非强拆行为,案涉房屋经评估为D级危房,且处于水灾多发地段,2013年我方已作出棚户改造的决定。我们已按法定程序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征收补偿决定书》、《告知书》、《催告书》等,我们站在保护被上诉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上实施了措施,并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急处置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不属于法院的备案范围。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地做出棚户改造决定与案涉房屋被拆时间相差较远,不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房屋鉴定并非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进行鉴定,且因某县政府违法鉴定并强制拆除房屋,被上诉人丧失了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机会。如按某县政府所称拆除行为为排险行为,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针对不特定主体发布预警而非仅对被上诉人进行强拆。该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且拆除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法,某县政府又为拆迁实施部门,无法排除该行为目的为“拆危促拆迁”。
【胜诉】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存在“拆危促拆迁”的现象,征拆方多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强拆的借口,危房改造拆除房屋也有法定程序,对于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认清征拆房屋的套路。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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