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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哪些情形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破解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题初探

发布日期:2021-03-08    作者:方乐律师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仲裁案件的增多,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难”成了困扰劳动仲裁案件的一大难题,增加了劳动仲裁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压力,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进度。近期,作者就与破解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题与河间市、东光县、盐山县、黄骅市、沧州市运河区等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了工作交流与探讨,发现各县市不同程度地存在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难”的问题,有的县市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高达50%左右,公告送达高达30%左右。为了确保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的合法、规范、准确和及时,确保劳动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作者结合从事劳动仲裁工作的实际,发表一下自己破解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题的观点,供战斗在劳动仲裁第一线的同仁们参考。
一、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的原因作者通过与周围县市对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的调查研究,普遍感到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私营企业、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起来,但同时劳动纠纷案件大幅增多,随之而来的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难”成了劳动仲裁员工作特别棘手的难题,主要表现是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时企业门卫在领导的授意下以各种理由拒签,对邮寄送达更是拒收、拒签,导致劳动仲裁员不得已采取公告送达。作者经调查分析认为导致“送达难”主要有四个理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劳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据周围兄弟县市劳动仲裁机构对法律文书送达难调研情况看,涉及单位多为私人企业,他们认为不接收劳动仲裁法律文书、拒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对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拒收,劳动仲裁委对他们无可奈何。 
   (二)人社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法律宣传工作薄弱。劳动仲裁机构只注重劳动仲裁依法办案,只强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注重仲裁一案,教育一企,影响一片。人社部门不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劳资负责人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企业利润驱使知法犯法。有的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以赚取经济利润最大化为中心,置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顾,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逃脱劳动法律法规的制裁,拒不签收劳动仲裁文书,对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拒收,有的认为最不好的结果就是对仲裁委缺席裁决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从时间上把劳动者拖垮。 
   (四)劳动仲裁机构和人社部门工作欠缺协调联动。劳动仲裁机构日常办案,只是单枪匹马跳独角舞,与人社部门其它科股室各自为战、平行工作,没有交会点,形成不了工作的合力,给置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顾、对仲裁委的法律文书采取回避和逃避的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
二、劳动仲裁法律文书常用的送达方式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仲裁机构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仲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有六种方式:即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程序:受送达人直接来领取仲裁文书,送达员应查验受送达人的身份证明,经查验属实后,受送达人需在《送达回执》上签收,送达员将需送达的仲裁文书交受送达人。 
   送达员应自接到移交的仲裁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相关文书。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员查验该家属的身份证明并拍照或复印存档。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当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或盖章,送达员需复印 签收人身份证明、工作证等相关证件。 
   (二)留置送达程序: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送达员直接送交的仲裁法律文书 的,送达员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应送达的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也可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用录像机或照相机将相关送达的场景拍摄成资料,即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程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受送达人为外地法人组织或非本地户籍自然人的,以邮寄为主要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采取特快专递方式,邮件封面上应填写清楚受送达人全称、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案号等,并将邮寄回执留存。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委托送达程 序: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单位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的,委托方的仲裁委员会须出具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 名或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有需特别注意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并将需送达的文书整理好一并交与受 委托机构。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无法送达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五)电子送达程序: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送达仲裁文书。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程序。 
   (六)公告送达程序: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送达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公告方式。受送达人为在本 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可将公告张贴在其驻所地门口,并拍照存档。也可采取登报公告方式,一般在省级以上或能够保障被送达人看到的报纸刊登。 
   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应说明答辩期限、开庭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决定书的,应说明案号、裁决主要内容、提起诉讼的权利、期限等。
送达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用直接和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二)采用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之日。见证人不愿在回执上签字盖章的,由送达员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三)采用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凭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之日。邮件因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 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而被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采用电子形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张贴公告或报纸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三、破解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题的对策今年年初,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更要结合工作实际,破解工作难题,提升工作效能,努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当前劳动仲裁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难题是法律文书送达难,但办法总比困难多,作者认为破解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难题有六个方面的对策: 
   (一)领导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劳动仲裁工作事关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是有效解决信访的最佳捷径,因此各级领导特别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只有做好劳动仲裁工作,才能促进信访维稳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做好劳动仲裁工作,首先要取得县政府领导、开发区领导、乡镇政府领导、人社部门领导一把手和主管领导的大力支持。对拒不签收劳动仲裁法律文书、不配合仲裁审理的企业,在各级领导支持下,将企业的这一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营造一个全社会关注劳动仲裁的良好氛围。对开发区和乡镇隶属企业,遇到这一难题请求开发区和乡镇领导支持。在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发展上要与这项工作挂起钩来,对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一票否决。 
   (二)注重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劳动仲裁机构会同人社部门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法人代表和劳资负责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用工,依法依规化解劳动用工风险。组织他们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内容,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结合劳动仲裁案例教育企业拒绝劳动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应当承担的不良后果,陈以利害关系,促使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劳动仲裁工作。 
   (三)做实双方基本信息确认。⑴劳动仲裁立案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准确提供争议双方准确的基本信息,对双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仲裁法律文书准确送达;⑵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部门共享劳动用工备案准确的基本信息,定期不定期基本信息进行核对;⑶劳动仲裁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信息共享,准确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⑷劳动仲裁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工商注册基本信息核准机制,对劳动纠纷发案企业做到基本信息随时核准。通过四项基础工作建立起一整套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台账》,并根据企业信息变更适时充实完善,做到信息准确,确保有效送达。劳动仲裁机构实行的是准司法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仲裁委依据准确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人社局有关科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到工作相互配合,进一步促进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而拒不接授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的企业,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弥补劳动仲裁机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短板,消除企业没人管得了的错误认识。有关业务科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这些企业的日常业务工作予以缓办、制约,让他们认识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劳动仲裁机构一家的工作,而是人社部门整体工作。 
   (五)落实文件确保工作到位。河北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转发了人社部、国家邮政局《关于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文书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6号),各级人社局、邮政管理局、邮政分公司要乘这次东风,加强沟通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服务监督等工作机制,确保从2019年4月1日正式启用劳动人事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运用国家、省纲领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把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文书邮政仲裁专递送达工作落到实处。 
   (六)整合仲裁监察互补短板。将劳动人事仲裁院和劳动保障监察(局)大队进行整合,合署办公,由一名分管领导主抓,下设接待室、立案室、调解室、仲裁庭和劳监科、案审科,严格统一编制。劳动仲裁准司法制度与劳动监察行政执法制度相结合要顾全大局、发挥优势、工作互补,提高效率、降低行政风险,建立两家信息联动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衔接,形成及时、快捷、高效、便民的绿色通道,对各自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发挥好调整劳动关系“双刃剑”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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