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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房屋在被强制拆除之后,才见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先生等16人【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案情简介】李先生在广西南宁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世代在此居住。后该房屋被某县政府违法强拆,之后李先生才见到了县人民政府以70号文件的形式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认为该方案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不仅对李先生的合法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并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万般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维权经过】京平拆迁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于是先指导李先生向某县政府提出了要求协调的申请,之后县政府未作出回复及理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便又帮助李先生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拒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后,准备了相关的证据之后,律师指导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市政府迫于压力,于是在诉讼的期间,作出了复议决定,但是此决定仅仅是确认了上述70号决定违法,而对涉及到的实施方案不做任何结论。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70文件,在程序和实体均有违法之处,虽引用了失效的文件,但县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公告中明确了按有效文件执行,而文件中的其他补偿规定内容适当,且该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和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宜采用撤销的方式处理。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以作出不撤销的决定。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在被强拆之后,才见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且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撤销会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已签约人造成损害。因此,对该70号文件作出违法,而不撤销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胜诉】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律师说法】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往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复议机关也不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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