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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合同案件获得完全胜诉

发布日期:2021-03-24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
   疫情期间一口罩难求,我当事人在了解到有口罩可以购买后通过微信预付款要求购买7000口罩,但拿到货物后却发现口罩不对。要求退货,但对方均予以拒绝,之后以口罩价格下跌要求我当事人承担价格方面损失的无理要求。代理后,经仔细分析,调查取证,案件诉求全部获得法院的支持。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梅某某、景德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现根据本案证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微信名为“山某某”人员构成对被告的代理,其作出的承诺,造成原告的损失均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1、被告与原告达成口罩7000个口罩买卖合同,价格为51450元。 
   原告向被告景德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两次打款因账号问题未打入,后打入被告梅某某账户口罩购买款项51450,被告发货7000个口罩给原告,故系原告直接与被告建立了口罩购买的合同关系。 
   发货时被告使用了快递向原告发货,填写了原告的名字和电话。被告知晓合同对象为原告陈某某。 
   2、发货人丁某某系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因该批口罩业务成功获得了提成款11450元。 
   3、微信名为“山某某”的人员系被告代理人,对被告构成表见代理。 
   购买口罩时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过,口罩的款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货物运输方式、运费承担方、被告的账户信息等均由微信名为“山某某”的人员通过微信与原告确认,被告直接收取货款并发货,7000个口罩的数量、口罩价格、付款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均为微信名为“山某某”的人员代理被告确定。
以上信息足以让原告确认微信名为“山某某”的人员为被告方人员或者有足够权限能够代理被告,构成对被告的表见代理。
二、该批口罩质量不合格,原告依法也可以直接找销售方即本案被告承担责任。 
   1、原告委托广州检验检测人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口罩进行检测,随机抽取了50个口罩进行检测,结论为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过滤效率不符合。该检测机构系具有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意见确认被告销售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 
   2、口罩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系伪造的被告当庭陈述只是申请专利,并没有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口罩外包装上进行专利号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网站查询不到)。 
   3、该批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BFE是细菌过滤效率的意思,是针对医用口罩的,而这个产品属于民用口罩KN95,严格规定外包装不能宣传医用性质BFE95,属于虚假宣传。 
   故该批口罩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被告对该批不合格口罩依法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三、被告没有按约定款式发货,该款式系原告明确拒绝不能接受的款式。 
   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代理人,其客户只接受正常的口罩,拒绝被告代理人开始发的口罩带花纹图片的款式。后原告与被告代理人通过图片确定纯白款式的口罩,并在确定该款式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确定纯白口罩的价格。确定一次性预付款和发货方式,运费由原告承担。 
   这些均建立在口罩款式为纯白款式的基础之上。 
   后被告代理人将被告的银行账户发给原告,原告付款,被告安排发货给原告。 
   但原告收到货时发现口罩款式不对,立即就联系了被告代理人以及被告。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退货和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 
   综上,根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退货并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责任。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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